赣教师字〔2023〕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赣人社字〔2022〕26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中具有教师职称的在编在职教师,均应按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进行过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原中等专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与原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师职称的对应关系:原中等职业学校高级实验师对应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原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师对应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原中等职业学校助理实验师对应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原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员对应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但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上述对应关系保留相应职称等级。
四、人员过渡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学校统一收集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聘任文件(聘任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见附件1)和《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见附件2),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需经本人核对签字,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非编制内教师可参照执行。
附件: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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